工商局查沒不合格面粉被廠家告上法庭
1月17日,記者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認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具有對行政區域內流通環節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職權。工商部門對銷售商尤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最終,法院依法駁回面粉廠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糧油店檢查時,發現店內銷售的“華杰”牌小麥粉外包裝不規范,標注與產品等級不符,檢查時店主尤某也無法提供小麥粉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當天,石河子市質量與計量檢驗所對店里這批小麥粉進行抽樣檢驗,在《檢驗報告》中,判定這批小麥粉屬于不合格產品。經查明,這批河南省某面粉廠生產的面粉共60噸每袋65元。
工商部門認為,店主購進面粉,沒有盡到索要和查驗生產許可證和出廠檢驗報告的責任,雖不是故意行為,但客觀上銷售了不合格產品,是違法行為,按照《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停止銷售、沒收不合格小麥粉52.475噸,并罰款2萬元。
處罰后,尤某主動繳納了罰款。因為廠家的不合格產品受罰,尤某將生產廠家河南省某面粉廠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15萬元。
廠家認為,工商部門給經銷商下達處罰決定,并沒有告訴廠家,也沒有送達給廠家,該行為嚴重侵犯了生產廠家的合法權益。隨后,廠家又將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退還沒收的小麥粉52.475噸。
法庭上,面粉廠出具了周口市質檢檢測中心4月簽發的一份《檢驗報告》,以此證明該面粉廠2009年3月15日生產的小麥特一粉所檢項目合格,想以此說明出售給尤某的小麥粉是合格產品。
對于面粉廠出具的《檢驗報告》,工商部門認為,這份報告只能證明面粉廠當年3月15日生產的面粉是合格的,并不能證明面粉廠出售給尤某(當年4月25日生產)的小麥粉是合格產品。并且處罰針對經銷商,他們沒有法律義務向生產廠家進行告知并送達處罰文書。
小廠老板上法院告工商局,這聽起來似乎有些不可思議,雖然沒告贏,但精神可嘉。想想之前本報報道中,開著三輪上高速被罰男子,上法院告了交警,這兩件事有著異曲同工之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告官”這個在民間傳統文化中頗具悲情意味的詞匯,已經不再那么新鮮,這也說明老百姓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意識在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