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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關于做好2011年糧食質量安全重點工作的通知

來源:  類別:行業資訊  更新時間:2011-04-22  閱讀
國糧發〔2011〕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12號,見附件1)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食安辦〔2011〕11號,見附件2)的工作部署,做好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中的糧食質量與原糧衛生監管工作,現就2011年糧食質量安全重點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建立健全和嚴格落實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
  (一)健全各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構
  地方各級糧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糧發〔2009〕 232號)要求,健全各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計劃,協調處置重大和突發糧食質量安全事件,督促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協調落實糧食質量監管工作經費。上級糧食部門應定期對下級糧食部門履行質量監管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各省級糧食部門應確定1名質量監管職能處室負責人為省級糧食質量監管工作聯絡員,主要任務是定期參加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召開的有關會議,及時傳達并協助落實質量監管工作重要安排、通報本省(區、市)糧食質量監管工作重要信息。
  (二)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工作信息報送制度
  根據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食安辦〔2011〕4號,見附件3)的有關規定,建立糧食質量安全工作信息報送制度。各省級糧食部門向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質量安全工作信息的數量每月不能少于1篇,主要內容包括本行政區域糧食質量安全工作重要動態、新情況和新問題、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故(件)及處置情況、糧食質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經驗、工作意見和建議,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重要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各省級糧食部門應確定1名熟悉糧食質量監管工作并具有較強文字能力的同志為質量安全信息員。糧食質量安全工作信息主要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指定郵箱,對于不宜公開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需要按照規定的保密渠道以紙質文件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信息整理并報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三)加強糧食質量安全宣傳教育
  各級糧食部門要將食品安全法等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列為普法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利用開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年度宣傳活動、指導農戶科學儲糧、開展收購動員、日常巡查、例行信息發布、專題培訓等各種有利時機,采用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糧食質量安全基本常識、糧食收購儲存技術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宣傳和培訓,增強糧食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意識,提高糧食監管隊伍依法行政意識和水平,向消費者普及糧食質量安全和健康消費科普知識。以質量安全為核心,深入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大力開展放心糧油進農村進社區活動,搞好放心糧油宣傳。
  二、切實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
  (一)指導監督糧食經營者嚴格執行糧食質量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糧食部門應全面摸清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各類糧食經營者的數量和經營狀況,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檔案,加快推進和完善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制度,明確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部門和監管責任人,對所有監管對象定期逐一上門檢查,不得出現監管盲區和空白。
  要將糧食經營者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糧食質量與衛生標準及安全儲存技術規范,執行糧食收購入庫和銷售出庫檢驗制度等列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列入監管范圍的經營者應實行全覆蓋檢查,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各省級糧食部門應對本行政區域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二)加強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
  國家和各省級糧食部門應分別編制國家和省級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戶新收獲糧食常規質量和重金屬、真菌毒素及農藥殘留等項目進行監測,指導糧食收購工作。
  國家級監測一般按每5萬噸糧食產量安排采集1份監測樣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委托有關國家糧食檢驗監測機構,在主要糧食品種收獲的第一時間,定點采集樣品,采用指定機構檢驗、集中會檢等方式開展常規質量、加工品質、衛生安全項目檢驗,統一匯總整理數據,及時通報監測結果和發布有關監測信息。
  省級監測一般應按每1~2萬噸糧食產量安排采集1份監測樣品。在氣候異常變化、病蟲害多發、收獲糧食水分偏高及可能出現污染的區域,應當加大采樣密度和檢驗頻次跟蹤監測。各省級糧食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糧食生產實際,編制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確定主要監測品種(包括主要糧食和油料)、采樣數量、檢驗項目、采樣和檢驗組織方式、信息報送和發布方式等。
  (三)加強庫存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國家糧食局將統一組織開展2011年全國庫存糧食和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檢查。計劃在全國31個省份抽檢糧食樣品3000份,食用植物油樣品1500份。著重檢查國有和國有控股糧食企業庫存糧食和食用植物油的質量、衛生安全和儲存品質狀況。
  各省級糧食部門應在配合做好國家抽查工作的基礎上,按照食品安全監管地方責任制的要求,編制本省(區、市)2011年庫存糧食(包括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抽查計劃,明確省、市、縣各級糧食部門的質量安全抽查任務和要求。省級抽查計劃中,抽檢庫存糧食代表數量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區域年平均庫存量的 15%,包括各種性質的糧食;抽查企業數量不少于企業總數的25%,包括各種性質的企業和收儲庫點。抽檢項目和抽樣密度,應依據國家糧食質量和衛生標準,結合本地區收獲糧食監測結果、庫存糧食來源、不同性質糧食的管理要求等統籌安排。對最低收購價等政策性收購糧食,還應注重檢查質價相符情況。
  銷區省份和大中城市糧食部門,要定期對市場銷售的成品糧進行抽樣監測。
  三、建立糧食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各級糧食部門在收獲糧食質量安全監測中,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狀況,應立即組織進一步的專項調查,摸清污染范圍、數量和程度。在庫存檢查過程中發現不符合糧食衛生標準的糧食應及時封存,按有關規定處置,嚴防流入口糧市場。必要時應組織開展進一步排查。發現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糧食部門報告。
  銷區省份和大中城市糧食部門在市場監測中發現大米和小麥粉中出現重金屬、真菌毒素和農藥殘留等問題,要追溯問題糧食原料來源,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和地區,加強協同監管。
  國家和省級糧食部門應定期公布糧食質量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監測糧食質量安全輿情。依據職責并按照屬地分級管理原則,及時收集掌握和核查處理群眾、媒體反映的糧食質量安全問題。對可能存在的糧食質量安全問題,要及時組織調查、抽檢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穩妥、準確發布糧食質量安全信息,回應社會關切,認真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四、大力推進糧食檢驗監測體系建設
  (一)做好糧食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
  各省級糧食部門要從全面履行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責任的需要出發,按照“機構成網絡、監測全覆蓋、監管無盲區”的總體要求,重點做好糧食主產區和人口密集區域市、縣級糧食檢驗監測機構建設規劃,細化各級檢驗監測機構的職責任務和檢驗能力要求,明確機構建設時間進度,加大檢驗監測機構建設的協調力度,指導和督促規劃的實施,確保在“十二五”期間全面消除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盲區。要從落實糧食經營者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需要出發,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各類糧食購銷、儲存、加工企業和糧食批發市場的質量安全檢驗能力要求和建設規劃,全面提升糧食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保障能力。
  檢驗監測體系薄弱省份和地區的糧食部門要積極爭取各方支持,盡快建立健全糧食檢驗監測體系,提高檢驗監測能力。國家糧食局將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分步實施糧食檢驗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并計劃在2011年第2~3季度開展第四批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機構考核認定。
  (二)加強糧油衛生檢驗技術培訓
  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繼續組織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中心開展糧油衛生檢驗技術培訓和比對考核,著重分析解決近年來衛生檢驗中存在的問題,并將定期組織專家組對國家糧食質量檢驗監測中心和區域監測站進行巡查指導、評審。各省級糧食部門要充分發揮省級檢驗監測中心的作用,組織市縣級檢驗監測機構和糧食企業檢驗人員進行糧油衛生檢驗技術培訓和比對考核。
  五、健全糧油標準體系
  全面清理涉及質量安全的糧油標準,建立糧油安全標準體系框架,組織做好糧油安全標準的研究制訂工作。突出做好食用植物調和油、廢棄植物油檢驗鑒定方法等重點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加強糧油標準基礎研究,積極推進糧食收購環節有毒有害物質快速檢驗方法、糧食安全儲存水分、中筋小麥等標準的研究。積極做好國際標準化工作,跟蹤國際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最新進展,促進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的有機銜接。要進一步加強糧油標準制修訂過程管理,充分發揮全國糧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各專業技術工作組的作用,提高糧油標準制修訂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地方各級糧食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糧油標準研究、宣傳和實施工作,圍繞糧食工作的重點、難點、熱點以及急需解決的問題,提出糧油標準制修訂建議。相關科研院所、院校、企業和各級糧食檢驗機構,要積極承擔和參加糧油標準的研究、起草和驗證工作。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省級糧食部門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省、市兩級質量安全監管協調機構有關信息(見附件4、5)匯總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二)各省級糧食部門應于2011年5月31日前,將本省(區、市)檢驗監測機構建設規劃、各級檢驗監測機構職責任務和檢驗能力要求、機構建設時間進度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三)各省級糧食部門應于7月31日前,將糧食企業檢驗能力建設規劃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四)各省級糧食部門應根據本省(區、市)主要糧食品種收獲季節,分別在新糧收獲后1個月內和2個月內,將新糧常規質量狀況監測報告和新糧衛生狀況監測報告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五)各省級糧食部門應將本省(區、市)庫存及市場糧食質量安全抽查(監測)報告,按季度匯總報送國家糧食局質量管理部門。
  (六)國家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任務所需經費由國家糧食局申請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地方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經費由地方各級糧食部門申請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七)國家糧食局將結合糧食部門實際,制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評估考核方案》,對省級糧食部門開展質量監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附件: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12號)
     2.《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2011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食安辦〔2011〕11號)
     3.《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報送辦法(試行)>的通知》(食安辦〔2011〕4號)
     4.省(區、市)省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名單
     5.省(區、市)市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協調領導小組名單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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